• 內政部函示,各機關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及史蹟、 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依法申請撥用都市計畫內公有不動產,無須檢附 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5.08.24. 臺財產署公字第105002524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24日
    主旨:內政部函示,各機關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及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依法申請撥用都市計畫內公有不動 產,無須檢附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5年 8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54551號函及附件(均附電子檔)辦 理。 二、各機關申請撥用旨述文化資產所涉國有不動產時,請檢附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公告之文化資產證明文件(應載有申撥不動產之標示)。 附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105年 8月15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54551號 主旨:關於撥用都市計畫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範圍 內之公有不動產,得否免附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1案,請依本部營建署 105年 8月 11日營署都字第1050048330號書函(如附件)辦理,請查照。 說明:復貴署 105年 8月 1日台財產署公字第 105350087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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