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尼民法有關結婚之方式、成立要件及身分上效力等規定 發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88.02.12. (88) 院仁文實字第2129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2月12日
    主旨:貴院函查印尼民法有關結婚之方式、成立要件及身分上效力等規定一事,茲檢送駐印 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印尼 (八八) 領字第一0六號復函影本 及其附件乙份,請查照。 說明:復 貴院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新院鑫民勤字第五二六五一號函。附件:駐印尼台北 經濟貿易代表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印尼領(88)字第 106號函 主旨:檢附印尼有關結婚方式、成立要件及身分上之效力之規定及中譯文資料如后,惠請參 考。 說明: 相關文號:貴院上(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87)院仁文實字第一五一二四號函、司 法院秘書長同年十一月十一日(87)秘台廳民一字第二五一五0號函及外交部同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外(87)條二字第八七0三0二八六七五號函。 印尼籍與外國籍人士結婚適用條例 1849.年憲法第25條 1898.年憲法第 158條 1917.年憲法第 130條 1919.年憲法第81條 A.規定及條件 1.規定 新郎、新娘、證人及註冊官於婚姻登記簿簽字後,即分發結婚證書摘錄。 2.條件 a.普通條件 (1)鄉長證明書 (2)身分證及戶籍證 (3)出生證書或出生證明 (4)照片 4×6cm 2 張 b.特定條件 (1)國籍證明文件 ( a)外國後裔印尼籍民 印尼籍 換名證 ( b)外僑 警察證明簿 印尼移民局居留證 移民局登記簿 市府外僑證明 (2) 外僑稅 外僑臨時居留證 (3)原居地註冊局發出之未婚證明 (4)大使館或外交代表之允許書 (5)司令允許書(武裝部隊) (6)民事官員應依 PP No. 10/1983 (7)每人照片兩張 4× 6cm (8)離婚證或死亡證(已婚) (9)未滿21歲者家長允許書(適婚男19歲女16歲) (10)若家長不同意需法院允許書 (11)未到男19歲女16歲適婚年齡需法院特准 (12)若有抗議,須有法院決定書 (13)若欲雙妻,需有妻子或前妻或法院允許書 (14)監護中,須有遺產局之允許書 (15)婚前公告10日,若少於十日之規定舉行婚禮,須有區公所之特別要求。 (16)婚外之孩子出生字 (17)資產分割之結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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