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祭祀公業土地及建物之清理屬地籍清理之範疇,為便利登記機關辨識,及令地籍清理條例作 業一致,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7 條規定辦理公告時,應同時通知登記機關於登記簿為相關註 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1.24.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為便利登記機關辨識及處理作業,經鄉(鎮、市、區)公所依祭祀公業條例公告清理之土地 及建物,請登記機關配合於土地登記簿註記事宜。 一、按祭祀公業條例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1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 90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 ,應自公告之日起 3 年內辦理申報。」又落實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清查作業,本部訂 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及「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各一種於 97 年 7 月 3日以內授中民字第 0970732775 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照並轉知在 案。 二、另為配合地籍清理工作,本部於今(97)年度開發建置「地籍清理管理系統」,有關 祭祀公業土地清查部分已列入該管理系統建置完成,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清 查祭祀公業土地及建物與管理案件處理情形。 三、茲因祭祀公業土地及建物之清理亦屬地籍清理之範疇,為與地籍清理條例作業一致及 有效列管祭祀公業土地及建物,依限完成祭祀公業清理工作,並便利登記機關日後辨 識是否為公告清理之土地及建物,各鄉(鎮、市、區)公所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7 條 規定辦理公告時,應同時通知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之其他登記事 項欄註記「依○○市、縣(市)○○鄉(鎮、市、區)公所○年○月○日○○字第○ ○號公告屬祭祀公業清查處理原則第 2 點第○款之土地(建物)」(代碼「00」, 一般註記事項)」。 四、上開公告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及建物,如經權利人或得標人申辦登記,登記機關審查 無誤辦理更名、所有權變更登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2 8 條第 2項、第 50 條第 3 項及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 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同時辦理塗銷上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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