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祭祀公業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時,應將全部不動產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財團法人或派下 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擇一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2.03.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9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3日
    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釋義 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規定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時,應將全部不動產登記為(一 )祭祀公業法人(二)財團法人(三)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選擇一種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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