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祭祀公業公告事項中申報人舉證之理由書等資料提出異議,經受理機關依祭祀公業條例 第12條第 2項規定辦理後仍有異議,並向法院提起非屬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者, 與上開規定不符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1.14.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008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14日
    異議處理 異議人對於公告事項中申報人舉證之理由書等相關資料提出異議,如依法於公告期間內提出 者,受理機關自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第 2項規定辦理。至於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後仍有異 議者,如向法院提起非屬條例第12條第 3項規定之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者,自與 上開規定不符。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