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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信託登記之祭祀公業所有不動產,得列入祭祀公業條例第 7 條規定之清查範圍,並
應於信託關係消滅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0 條規定處理其建物或土地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2.20. 內授中民字第 0980030594 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20日 有關已辦竣信託登記之祭祀公業所有不動產,列入祭祀公業條例第 7 條規定之清查範圍。 一、對於已辦竣信託登記之祭祀公業所有不動產,本部同意列入祭祀公業條例第 7 條規 定之清查範圍。 二、已辦竣信託登記之祭祀公業,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0 條規定 處理其土地或建物,並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者,因委託人名義已變動,應請依規定變 更其信託契約登記內容。 三、已辦竣信託登記之祭祀公業,於信託關係消滅後,仍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0 條規定 處理其土地或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