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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之汽車底盤無照行駛應視同車輛補徵本稅及罰鍰
發文機關:臺灣省財政廳
發文字號:臺灣省財政廳59.9.5. 財稅三第782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9月5日 二、案經飭據稅務處簽准交通處第一科本年八月十二日箋復:「查汽車底盤進口後行駛公 路自應視作汽車之一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廿二條第五款規定應領有臨時牌 照方准行駛否則自可按章處罰。」 三、本案查獲之車輛,參照交通處第一科箋示意見自應視作汽車之一種,其在未照章納稅 前擅自無照行使公路既係事實,自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補稅並處 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