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祭祀公業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應檢附全部戶籍謄本係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 時全體派下員、會員之戶籍謄本。至未實施戶籍登記前,尚無戶籍登記資料,無需檢附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1.09.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334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9日
    未實施戶籍登記前,尚無戶籍登記資料,無需檢附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 8條及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申報祭祀公業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或申 請確定神明會會員名冊時,應檢附全部戶籍謄本係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 下員、會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會員戶籍資料者,免附。至於未實 施戶籍登記前,尚無戶籍登記資料,自無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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