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相關規定,公告第 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 3選舉區、新竹縣選舉區及花蓮縣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 應繳納之保證金額等選舉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99.01.01. 中選一字第09831004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1日
    主旨:公告第 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 3選舉區、新竹縣選舉區及花蓮縣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 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額等事項。 依據: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 1項、第38條第 1項第 2款、第47條,同法施 行細則第14條第 2款、第15條第 1項、第 2項、第 5項、第21條、第22條第 1款、第 23條第 1項。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第 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8條及第10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99年 1月 4日至 1月 8日。 (二)時間:每日上午 8時至12時,下午 1時30分至 5時30分。 二、申請登記地點:桃園縣、新竹縣、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三、應備具表件及份數: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99年 1月 1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99年 1月 8 日)。 (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五、應繳納保證金: (一)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臺幣20萬元。 (二)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 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六、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 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七、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 申請登記時,分別向桃園縣、新竹縣、花蓮縣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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