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保基金及準備金投資不動產不得免徵契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64.11.28. 臺財稅第38439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64年11月28日
    勞保基金及準備金投資不動產,除租賃所得可免納所得稅外,其因移轉或取得所應納之土地 增值稅及契稅,不得免徵。 說明: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運用基金及準備金免稅範圍, 係以其運用所生利益為限,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仍應依法繳納。 〔依財政部 101.04.20. 台財稅字第 1010454418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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