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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臺灣省屏東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15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
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額等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100.08.18. 中選務字第100315026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18日
主旨:公告臺灣省屏東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15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
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額等事項。
依據: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 1項、第38條第 1項第 2款、第47條;同法施
行細則第14條第 4款、第15條第 1項、第 2項、第 5項、第21條、第22條第 3款、第
23條第 1項。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第 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8條及第10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之期間及地點: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 100年 8月22日至 8月26日止。
(二)時間:每日上午 8時至12時,下午 1時30分至 5時 30 分。
(三)地點:屏東縣選舉委員會。
二、申請登記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
三、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起止日期: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 100年 8月18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10
0 年 8月26日)。
(二)時間及地點:與申請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四、申請登記應繳納之保證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
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五、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
證驗後當面發還。
六、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
申請登記時,向屏東縣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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