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公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期間 、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登記方式等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100.09.15. 中選務字第100315028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15日
    主旨:公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期間 、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登記方式等事項。 依據: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 1項第 2款。 二、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 4條 。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中華民國 100年 9月15日起至 100年12月 5日止(如郵寄申請,其截 止日期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 二、申請登記地點: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 。 三、應備具書件及份數: (一)申請書 1份(如附式一)。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 期截止日期)影本 1份。護照如有延期加簽時,並應影印延期加簽頁。 (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 1個。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 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四、申請登記方式:得以郵寄方式或 委託他人申請登記。委託他人辦理者除前項應備具之書件外,並應檢附委託書( 如附式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