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置私立殯葬設施新舊法適用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5.10. 台內民字第102017479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5月10日
    有關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置私立殯葬設施新舊法適用疑義案 一、按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舊法第 6條規定,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殯葬設施 。但依 101年 1月11日公布修正之本條例第 5條規定,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 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易言之,本條例修正條文自 101年 7月 1日施行後,已禁 止自然人申請設置私立殯葬設施。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以下稱中標法)18條規定,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 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 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二、本案係民眾於 101年 6月29日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前,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置私立殯葬 設施,因審查期間勢必至新法施行時完畢,爰發生本條例新舊法適用之疑義。經本部 以 101年 7月17日台內民字第1010255353號函請法務部表示意見,爰該部於 102年 3 月 5日召開「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組」第95次會議研商,並於說明一函復以,本案 癥結問題在於本條例修正後規定「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置殯葬設施」乙節,是否為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新法規廢除或禁止事項」。 三、承前開法務部意見,按本條例第 5條之修正,依立法意旨,係為貫徹第 1條所定殯葬 設施永續經營之立法目的,考量私人設置之殯葬設施多有產權及繼承糾紛,不利殯葬 設施之永續經營,爰就設置殯葬設施之資格宜有適當限制,將自然人予以排除。如允 許自然人依舊法設置殯葬設施,將無法達成新法之行政目的,且顯與新法之精神有違 。基於法規範之整體目的性解釋,「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置殯葬設施」應屬中標法第18 條但書之「新法規廢除或禁止事項」,本案貴府未能於新法施行前審查完畢,基於前 開立法意旨,應依新法規定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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