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會附設碾米機房等徵免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0.7.17. 臺財稅第8358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0年7月17日
    主旨:農會為承辦公糧儲存業務,其附設碾米機房、粗糠倉庫及倉庫辦公廳、守衛室等房屋 ,可否比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乙案,復如說明二。 說明: 二、查農會附設專為碾製公糧用之碾米機房與儲存公糧倉庫性質相同,應准依照房屋稅條 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但非限於碾製公糧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 稅。至儲存公糧倉庫之辦公廳及守衛室,既據函陳與公糧儲存業務不可分離,准予比 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另粗糠倉庫既非供儲存公糧之 用,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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