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地保留地徵免土地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1.3.15.臺財稅第317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3月15日
    主旨:有關山地保留地徵免土地賦稅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 二、案經本部於本七十一年元月十五日邀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會商並獲致結論:「一、山 地保留地之權屬為國有,如未放租無收益,依國有財產法第八條之規定應免徵土地稅 。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三條亦有未放租放領之公有山坡地免徵賦稅之規定,自 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二、山地人民登記耕作權、地上權之山地保留地,依土地稅 減免規則第十四條定,應自有收益之日起免徵田賦八年,不適用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第七條規定。惟山地同胞係在七十一年開始恢復課稅,關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四條 免徵田賦八年之起算,應自山地同胞恢復課稅年度起算。」請依照上項會商結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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