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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我國中止外交關係之國家在我國之房屋仍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1.7.27.臺財稅第356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7月27日
主旨:關於外國與我國中止外交關係後,該國所有在我國之房地,其房屋稅及地價稅應如何
課徵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說明:
二、查與我無邦交之國家,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依現行國際法並不能免徵稅捐。
惟稅捐稽徵法第四條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
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依據上述規定,與我無邦交之國家,若畀予我在該
國之房地產免稅之待遇,則我自亦可畀予該國在我國之房地產免稅之待遇。
三、目前與我無邦交之國家在我國之房地,除美國在臺協會所有且供公務使用者,可依據
「中美特權暨豁免協定」享受免稅待遇外,其餘各國與我國既無有關豁免房地稅之協
定,其在我國之房地,自應依法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惟業與我中止外交關係之國家
在我國之房地,現由我政府接管使用者,如前菲律賓駐華大使館,其房屋稅及地價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准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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