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教育機構使用房屋並無自有或所有之限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1.11.4.臺財稅字第380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11月4日
    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校舍或辦公使用房屋免 徵房屋稅之規定,並無「自有」或「所有」房屋始予免徵之限制。××圖書館如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規程」規定設立,並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其供直接使 用之房屋縱非該財團法人所有,依照首揭條款應准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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