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時違反貨物稅條例及海關緝私條例案件之處分書內容及處理程序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2.9.6. 臺財稅第36277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72年9月6日
    主旨:關於進口區稅貨物,由海關代徵貨物稅案件,同時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海關就 貨物稅違章部分移送法院裁罰前,應分別情節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之內容及處理 程序,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二、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漏稅貨物,如已出售不能沒入者,除依法處罰 ,並追繳貨價外,仍責令補稅。」故必需漏稅貨物已經出售不能沒入時,始可責令補 稅並予追繳貨價,行政法院已著有六十二年判字第二三三號判例。又進口貨物依海關 緝私條例沒入者,因一物不能沒入二次,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八七條規定,免再依 貨物稅條例予以沒入。該漏稅貨物,因已依海關緝私條例沒入,並非上開規定不能沒 入,且其應納貨物稅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八九條規 定,應在其變賣價款中扣繳,亦不能責令補稅,以免重複課征。 三、為期各海關處理一致起見,茲分別情節,就海關所為之處分書應載明事項,劃一規定 如左: (一)依海關緝私條例應予處分沒入其貨物,不須向受處分人補徵貨物稅款者: 在處分書主文欄應載明核定逃漏貨物稅××元;在事實欄應載明違反貨物稅條例 之情節及漏稅額之計算;在理由欄應載明依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款之 規定處分如主文。(二)依海關緝私條例免予沒入其貨物,應按貨物稅條例規定 移送法院沒入其貨物或追繳貨價及補徵貨物稅者: 1.違章貨物未放行,貨主尚未領回,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處分沒入其貨物者:在處 分書主文欄,應載明核定逃漏貨物稅款××元,在事實欄應載明違反貨物稅條 例之情節及漏稅額之計算,在理由欄應載明依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 款之規定處分如主文。 2.違章貨物已放行,無法依貨物稅條例沒入貨物,應追繳貨價及補徵貨物稅者: 在處分書主文欄應載明逃漏貨物稅××元應責令補稅,在事實欄應載明違反貨 物稅條例之情節及漏稅額之計算,在理由欄應載明依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第×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處分如主文。 前(一)、(二)兩項所製作之處分書,並應同時以文字提示受處分人,如有 不服,應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提起行政救濟,逾期依法移送法 院處以所漏稅額二倍至十倍罰鍰,其應沒入貨物或追繳貨價者,並應敘明移送 法院裁定。 四、以往移罰案件,經法院退案確定者,應由海關重新按前項規定製件書面通知依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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