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休假中心老人活動中心使用房屋徵免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3.11.22. 臺財稅第63423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1月22日
    一、勞工休假(育樂)中心及老人活動(安養)中心之房地為公有者,如有對外收費,應 依法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惟其供辦公使用部分之房地,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私有土地無償提供政府機關興建勞工休假(育樂)中心及老人活動(安養)中心(一 )房屋:如有對外收費,應依法課徵房屋稅。惟其供辦公使用部分之房屋,依房屋稅 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二)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之 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之規定,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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