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房藥局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074.08.14. 台財稅字第12009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8月14日
    主旨:藥房、藥局不得比照醫院、診所免課營業稅及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 說明:(二)藥房、藥局屬營利事業,其所使用之房地,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及房屋稅條例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