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耕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之零件應課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 75.05.22. 臺稅二發字第75471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5月22日
    營業人銷售整地、施肥、灌溉、排水、收穫及其他供農耕地用之機器設備暨農地搬運車,免 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已有規定。至銷售農 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之備用零配件,非屬上項免稅範圍,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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