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鄰長辦事處不得免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75.6.6. 府財稅三字第386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6月6日
    主旨:各縣市鄰長辦事處,比照村里辦公處免徵房屋稅一案,依現行稅法規定,不能同意。 說明: 二、依照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鎮縣轄之村里,設 村里辦公處,置村里長一人,....辦理村里公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則村里辦公處,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免徵房屋稅。如未設置村里辦公處而無 償借用私有房屋作為村里辦公處者,則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無償 供政府機關公用」之規定免徵房屋稅。至於所稱鄰長辦事處,依照上開組織規程準則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村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受村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各 該鄰事務。」並無設置鄰長辦事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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