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機關組織之國營事業機關,因業務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以有償撥用方式辦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6.02.05. 臺財產二字第75019408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2月5日
    查政府機關組織之國營事業機關因業務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時,基於左列理由,請以撥用 方式辦理: (1)從法令規定言此類政府機關組織之國營事業機關,未依公司法成立法人,其取得不動 產,均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如申請讓售國有不動產 (登記所有權人亦為「中 華民國」) ,並不辦理所有權之移轉,僅得為管理機關之變更,與民法上「買賣以 財產權以移轉為標的」 (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立法理由參照) 之立法精神有違。 又四十 八 政府機關組織之公營事業,得撥用公有土地,前奉行政院 年四十九 四、二十四、 四十八 二一七九 月 日台 內字第 號令釋有案。 三、三十一、 四十九 一七五五 (2)從事實方面言,撥用手續較之讓售作業便捷,且有關他項權利及土地改良物,於奉 准撥用後,即得本於公法上之權力予以處理 (行政院五十二年六月八日台五十二 內字第三八○五號令參照) ,對需地機關言,可縮短用地取得時效,對原管機關 言,可減少訟爭,雙方稱便。 三、本案需地政機關貴部電信總局,係屬政府機關組織,且獨立計算盈虧,並備有購置土 地經費,請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按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計價辦理有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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