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之房屋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77.2.13.臺財稅第77003171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7年2月13日 市議員等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處使用之房屋及基地,核與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及土地稅減免規 則第八條規定不符,不得免徵其房屋稅及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