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銷事業向國外租用機器支付租金按購買國外勞務處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7.9.17.臺財稅字第770661420號函之三十五
    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17日
    (一)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向國外租用之機器、設備所支付之租 金,支付時無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出租人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 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承租人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二)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一語,係 包括應稅及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在內。 (四)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將其所有模型無償提供非免稅區之營 業人使用,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係屬視為銷售勞務範圍,應 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不適用同法第七條零稅率之規定,至開立 發票金額,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勞務 之市場價格為準。 (五)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 營業稅。 (八)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 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酬 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 107.08.29. 台財稅字第1070461096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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