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營利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戲劇等活動依百分之一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7.11.9.臺財稅字第7705204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1月9日
    主旨: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不定期主辦(演出)戲劇、音樂演奏及 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應納之營業稅,可按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百分之一 稅率查定課徵。 說明: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 (演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 等表演活動,其應納之營業稅,可依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按同 法第十三條規定稅率(一%),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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