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姓名條例第八條申請更正證件上姓名案件處理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4.02.17. 內戶字第60104號
    發文日期:民國44年2月17日
    關於依姓名條例第八條規定,以戶籍上姓名為準,申請更改學歷證件上姓名案件,應依照下 列規定辦理: 一、依姓名條例第八條申請更名,須詳述證件上姓名,與戶籍上本名不符原因,並檢送有 關邆件,由主管機關嚴密調查。 二、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者,准予更改,認為與事實不符者,不准更改,如一時不能認定 ,應再令申復,繼續調查,在未有結案前,暫緩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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