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保局供業務用房屋免稅供出租用則否 發文機關:臺灣省稅務局
    發文字號:臺灣省稅務局79.6.19.稅三字第3495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79年6月19日
    貴局(編者註: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係臺灣省政府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設立,其 供業務使用之房屋,可認屬政府機關辦公使用,應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 徵房屋稅。本案由勞保基金投資購置房屋既係出租並有收益,核非供辦理本身業務使用,應 無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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