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郵寄貨物外銷離岸價格未逾美金五千元得以輸出許可證、出口副報單或包裹執據影本申報零 稅率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9.7.27.臺財稅字第7901611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7月27日
    二、依照現行廠商申請輸出貨品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郵包免稅與免驗簽證限度規則第十 二條規定,營業人寄往國外之郵包,如屬授權銀行簽證之准許出口類貨品,其離岸價 格未逾美金五千元或其等值者固得免予申請輸出許可證,亦無須報關取具出口報單, 但營業人如為本身業務需要,仍得於出口時繕具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以便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檢件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至所寄郵包( 包括數個郵包同時以大宗包裹交寄)如超過美金五千元或其等值者,仍應以海關簽署 之輸出許可證或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做為申請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不得逕以郵局 所製發之執據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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