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富比公司來華辦拍賣會應視其性質分別認定課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9.10.2.臺財稅字第7901978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10月2日
    主旨:美商蘇富比公司計畫來華舉辦古董及藝術品拍賣會,有關應行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事 項,應視其性質分別依法認定計課。 說明: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一)美商蘇富比公司在華舉辦古董及藝術品拍賣,核係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除有關 外國賣主於國外支付該公司之賣方佣金係屬該公司境外提供勞務之報酬,非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免予課稅外,其因拍賣會取得買方支付之佣金及國內賣主支付之佣 金,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應單獨設立帳 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二)臺灣蘇富比公司提供拍賣之各項協助,取得美商蘇富比公司給付之服務費,係臺 灣蘇富比公司之服務收入,應由臺灣蘇富比公司依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綜合所得稅部分: (一)(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 品參加美商蘇富比公司在華拍賣會拍賣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七款規定, 係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應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財產交易所得之 計算,如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依同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類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 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核實認定。 (二)申報課稅之方式: 1.賣主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應 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2.賣主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其於該年度所 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 率(三五%)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 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但如無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六 十條、六十一條規定,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代理人如未依規 定期間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即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核定納稅 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負責繳納。 四、營業稅部分: (一)拍賣物之物主方面:物主如非屬營業稅法第六條所規定之營業人,其委託美商蘇 富比公司代為拍賣之物品,應免對該物主課徵營業稅;如物主為營業人者,其委 託美商蘇富比公司代為拍賣物品,應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視為銷 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臺灣蘇富比公司方面:該公司協助美商蘇富比公司安排拍賣會事宜所取得之服務 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美商蘇富比公司方面: 1.根據來函說明四(一)之( 2)( 3)所陳述之內容審查,美商蘇富比公司接 受賣主委託代為銷售拍賣物品,係自行在臺設置之拍賣場進行拍賣行為,依營 業稅法第六條第三款,外國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為營業 人,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拍賣場」為固定營業場所之規定,該公司在臺銷 售貨物及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2.該公司辦妥登記後,以該公司名義進口之拍賣物品依左列規定辦理: (1)進口本國之古物,依營業稅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免稅。 (2)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免稅 。 (3)進口貨物如係依關稅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者,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但未於規 定期間內復運出口者,應依規定補徵營業稅。 3.該公司舉行拍賣會後,如在我國境內交貨與買受人,應按成交價格開立統一發 票課徵營業稅,如拍賣物尚未移轉於買受人,而以該公司名義出口者,依左列 規定辦理: (1)符合關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復運出口者,免徵營業稅。 (2)符合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外銷貨物者,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可申請適用 零稅率。 4.佣金部分:美商蘇富比公司向我國賣主及所有買主收取之佣金,屬在中華民國 境內銷售勞務之收入,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在國外向國外賣主收取之佣金 ,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財政部79.10.2.臺財稅字第七九0一九七八六 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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