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職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房舍,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0.20.北市法一字第89208398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主旨:有關 貴議員函詢公用宿舍租金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議員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函。 二、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條規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其 他給與,依左列規定支給之……三、其他給與部分……(二)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 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 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 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身宿舍者,不 在此限。」依上開規定,現職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房舍,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 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 三、夫妻二人均為軍公教員工時,自均應依上開規定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 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故同為軍公教員工之配偶,如搬離公用宿舍,其本身自不須扣 繳宿舍使用費;夫妻僅一人為軍公教員工,非軍公教員工之配偶搬離公用宿舍,另一 方仍居住時,自須依上開規定扣繳。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