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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大量CD唱片出境匿不申報應依法處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關稅總局
發文字號:財政部關稅總局81.12.7.臺總局緝字第39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2月7日
主旨:旅客攜帶雷射CD唱片出境匿不申報經貴局查獲者,請依說明二、三辦理。
說明:
二、貴局前查獲旅客攜帶雷射CD唱片出境匿不申益案件,如經行政院新聞局認定為盜版
者,除應即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議處外,其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部分應即移送調查局依法究辦。
三、嗣後查獲旅客攜帶大量雷射CD唱片出境匿不申報案件,除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七
條之規定扣押貨物外,並應依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對涉案旅客製作筆錄,以查明其
所攜出境之雷射CD唱片是否為本人所購買,或係受他人委託攜帶,扣押之雷射CD
唱片應取樣送新聞局鑑定,鑑定結果如係屬盜版者,除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外,其涉
及觸犯懲治走私條例部分,根據製作之筆錄,如涉案旅客供認係其本人購買者,即逕
移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副本並抄送法務部檢察司及本總局,如係受他人委託攜帶者
,則移送調查局依法追查偵辦,副本抄送本總局。(財政部關稅總局81.12.7.臺總局
緝字第三九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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