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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地無償供郵局使用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2.2.12.臺財稅字第821477948號函(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2年2月12日
主旨:私有房屋、土地無償提供交通部郵政總局所轄各區郵政管理局及各級郵局、支局使用
者,不能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
第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說明:
二、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之私有房屋,免徵房
屋稅。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之私有土
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地價稅全免。有關郵政管理局及各級郵局、支局是否屬於「政
府機關」乙案,經交通部函准行行政院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一研綜字第七
四八七號函復以:「交通部郵政總局所轄各局郵政管理局及各級郵局、支局應屬於『
事業機構』。」
三、有關×××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房屋、土地無償提供交通部郵政總局臺灣北區郵政
管理局第三十九支局使用,既非屬供政府機關使用,自不得依上開二條款規定免徵房
屋稅及地價稅。
〔依財政部 92.11.26 臺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七一二0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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