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出租財產予他公司收取押金未設算銷售額開立發票雙方均應處罰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2.12.9. 臺財稅字第821500680號函(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2月9日
    ××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00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均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2.12.9.臺財稅字第八二一五00六八0號 函) 〔依財政部 90.01.05 臺財稅字第八九0四一七四0三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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