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發給之慰問金,以不重複慰問為原則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6.20.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20日
    有關本府環境保護局隊員申領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慰問金,該局於特別宣慰費項下發給之 慰問金,是否須依「公教員工因公傷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抵充乙案,本 會意見如下: 一、按「公教人員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之慰問金,應予抵充」,公教員工因公傷死 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其他法令 ,並不以法規命令為限,尚包括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列舉之各種 行政規則,故「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作業意外事故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前開注意事項」)亦屬本辦法所稱之法令,而有本辦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隊員依前開注意事項申領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慰問金,與本辦法第七條第 二項之「其他法令規定」尚無不符,故應予抵充,此亦有卷附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本府環 境保護局內湖區清潔隊技工徐○○因公死亡請領慰問金乙案之先例在,爰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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