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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管制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得備款購回
關於經濟部業於八十三年七月四日以經(83)貿0一八六六四號令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禁止輸入)修正為(不得輸入),其涉及海關業務部分,核
釋如說明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3.7.19.臺財關字第83100046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7月19日
主旨:關於經濟部業於八十三年七月四日以經(83)貿0一八六六四號令將「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禁止輸入)修正為(不得輸入),其涉及海關
業務部分,核釋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根據經濟部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82)貿0四二二八二號、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經
(83)貿00四九二0號、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0一一五二0號函及本部關政司案
陳經濟部八十三年七月四日經(83)貿0一八六六四號令副本辦理。
二、根據經濟部表示:依覝行進出口貨品分類已無「禁止進口」之類別,此類未開放准許
間接進口不得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係屬「管制進口」類貨品。故此類物品若屬違章遭
沒入處分確定者或涉及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可由海關變賣者,依
「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三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得由受處分
人或報運進口人申請備款購回。
三、另該等「管制進口」物品屬「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可由海關變賣者,為免逐
案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函詢經濟部國貿局准否報運進口人備款
購回,此類案件應比照經濟部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經(八二)貿0八二五二一號函送
之「研商經海關沒入非准許進口類之大陸物品,因數量龐大銷毀易造成二次公害之通
案處理原則」會議紀錄決議事項,由海關視物品特性依「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
理程序」之規定辦理,如物品特性不明確者,則由海關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
。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得由受處分人購回之案件,亦比照此原則辦
理。(財政部83.7.19.臺財關字第八三一000四六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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