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研究所員工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 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發給檢舉獎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4.2.11.臺財稅字第8400522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2月11日
    主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研究所員工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得依財務罰鍰 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發給檢舉獎金,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八三財稅三字第0一三六九六號函。 二、本案經轉准法務部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法84律決第0二一一五號函復:「按國家賠 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有關『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 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之規定,係針對有關國家賠償事項所為之擬制規定 ,僅限於國家賠償事件始有其適用。復按工業技術研究院既為財團法人之私法人組織 ,該院電子研究所受經濟部委託進行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係依其與經濟部所訂立 之委辦合約書而從事屬於財團法人本身之事務,故其員工尚非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 項或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是以財團法人工業技 術研究院電子研究所員工檢舉逃稅時,尚不適用公務員為舉發人者不給獎金之規定。 (財政部84.2.11.臺財稅字第八四00五二二四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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