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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非屬「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所定之協助查緝機關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4.3.6. 臺財稅字第841609281號函(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3月6日 法務部函以:「為貫徹檢察官追訴犯罪之職責,肅立廉明,爾後對於檢察官偵辦走私或違反 稅捐稽徵法等刑事案件時,舉發之財務罰鍰案件,請勿將檢察機關列為『財務罰鍰處理暫行 條例』第三條所定之協助查緝機關」乙案,請查照辦理。(財政部84.3.6. 臺財稅字第八四 一六0九二八一號函) 〔依財政部 95.11.15 台財關字第0九五0五0三六三四0號令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