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課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4.3.22.臺財稅字第8416083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3月22日
    主旨:核釋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課稅相關規定。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82)北市財二字第一二九一九號函及 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藥生全聯會美字第0六九號函辦 理。 二、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 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 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茲將有關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其營業稅之徵免規定 如左: (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 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 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 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 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 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 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 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84.3.22.臺財稅字第八四一六0八三九九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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