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有房屋供幼稚園使用如符合規定可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 84.08.10. 臺稅三發字第841641892號函(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8月10日
    說明: 二、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所稱之私有房屋,係相對於同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之公有房屋而言 。依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私有房屋供業經立案且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 私立學校校舍或辦公使用,不論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財團法人,申請免徵房 屋稅時均須提出辦理具有成績之主管機關證明。 三、至於供幼稚園使用之房屋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參照臺灣省 政府財政廳 60.12.09.財稅三字第一九二一二號令,則可免徵房屋稅。(財政部賦稅 署84.08.10. 臺稅三發字第八四一六四一八九二號函) 〔依財政部 93.11.19 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一六四三二0號令不再援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