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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買入短期票券,於到期前賣出者,扣繳義務人於票券持有人到期兌償時
,免予扣繳該局實際持有期間利息所得之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5.1.24.臺財稅字第8518932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月24日
主旨: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買入短期票券,於到期前賣出者,扣繳義務人於票券持有人到期
兌償時,免予扣繳該局實際持有期間利息所得之所得稅,其作業方式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四勞財字第六00六四七四號函
辦理。
二、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運用保險基金買賣短期票券取得之利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條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該局賣出未到期短期票券時,經辦之票券
商應逐張分別計算其實際持有期間之免扣繳利息所得稅額及該張短期票券到期應扣繳
利息所得稅額,製成明細表(如附件)黏貼於各該張短期票券。扣繳義務人於短期票
券持有人到期兌償時,再憑票券商所開立之明細表辦理扣繳。
三、各經辦之票券商應留存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之短期票券買賣成交單備查。(財政部85
.1.24.臺財稅字第八五一八九三二0二號函)
短期票券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備註:依財政部85.1.24.臺財稅第 85189320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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