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地區」應以全部施工基地為基準,此應係關於原則性、一般性之案件所為之解釋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5.11.北市法一字第093304711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11日
    主旨:有關本會二次釋示「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內「施工地區」之執行 疑義,本會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北市文化四字第○九三三○五八四三○○號函。 二、緣 貴局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北市文化四字第○九三三○二五八六○○號函,就有關「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內「施工地區」之執行疑義,函請本會釋示 ,本會為貫徹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希望透過當事人之協力,使主管機關儘 速建立完整之受保護樹木樹籍普查資料,以便主管機關日後之列管、督導、協調及執 行,乃以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北市法一字第○九三三○一一四二○○號函,說明「施 工地區」應以全部施工基地為基準,此應係關於原則性、一般性之案件所為之解釋。 三、嗣因臺市立動物園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市動園獸字第○九三三○一三八七○○ 號函再次請求解釋,本會乃於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北市法一字第○九三三○三七九九○ ○號函,就「全部施工基地」部分,加註解釋為「實際施工範圍及其周圍被施工衝擊 所含括之基地」,此係據臺北市立動物園來函詳述之各項理由,包括施工實際座落範 圍面積小、施工及運輸動線經既有之園外道路,不影響園區內部、樹木普查經費高達 數百萬元非施工預算所編列等,說明立即完成未開發區樹木普查之困難,該園並已檢 附開發地區現況樹籍調查暨未開發區域往年測量樹籍調查資料供貴局參考。且該園已 計畫逐年編列預算進行普查。本會依據動物園說明及所附資料,基於比例原則考量而 作個案、補充解釋。 四、貴局所謂依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而執行之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 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事涉主管機關執行之公信力與申請單位一致之權益標 準,相關作業要點之規定應避免模糊空間,以為一貫原則遵循之依據,本會敬表同意 。但為能解決施工單位實際執行之困難,除維護主管機關之公信力外,更期法、理、 情得以兼顧。故建請貴局依自治條例審議案件認定「施工區域」,仍以本會九十三年 二月十二日北市法一字第○九三三○一一四二○○號函解釋作為原則性、一般性通案 執行之依據。然若類似臺北市立動物園之特殊案例,應准予提出可行且合理之辦理方 案,以專案提請樹木審議委員會審議,為特殊個案保留彈性執行空間。 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北市法一字第09330114200號 主旨:有關「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內「施工地區」之執行疑義,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北市文化四字第○九三三○二五八六○○號函。 二、依據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從事建築、開闢道路、公園、 綠地或其他公共工程等之建設開發者,應檢附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受保護樹木之保 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本案爭 點在於當案內受保護樹木距離建築物所在施工位置遙遠,且受保護樹木皆無任何施工 行為時,是否亦須提供全面普查之樹籍資料。亦即所謂「施工地區」是否僅限於實際 施作範圍,抑或包括所有施工基地在內。 三、查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者應提送施工地區內之樹籍資料,除為保護 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避免因建設者之開發行為而遭受破壞,有違該自 治條例制定之初衷;同時也是希望藉此機會透過當事人之協力,使主管機關儘速建立 完整之受保護樹木樹籍普查資料,以便主管機關日後之列管、督導、協調及執行。此 外,即令受保護樹木距離實際施作範圍甚為遙遠,但於運送材料之過程中,是否皆對 受保護樹木毫無影響,倘無全面性之普查資料,恐甚難合理考量判斷。職是之故,所 謂「施工地區應為全部施工基地為基準依此建立本市受保護樹木之樹籍普查資料,以 使本市之樹木保護運作更加周全,同時亦是防患於未然,避免日後迭起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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