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提供國際間文件、包裹及貨物戶到戶之快遞運輸勞務,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取件及 內陸送件勞務收入,應如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乙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5.12.5.臺財稅字第8519260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2月5日
    主旨:公司提供國際間文件、包裹及貨物戶到戶之快遞運輸勞務,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 取件及內陸送件勞務收入,應如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乙案,核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交通部航政司航空字第0五九一六號函辦理,並復貴公司八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四-三七六五號函、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八五-0三0四號函 及四月十日八五-一0五五號函。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 貴公司以航空器提供國際間文件、包裹或貨物戶到戶之快遞運輸勞務,如係以主運送 人力之身分簽發聯運或複合運送提單,則在該提單下之相關內陸運送收入,可適用中 美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免納我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係另單獨開具單據,則不 適用中美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營業稅方面: 貴公司代客運送出口之戶到戶快遞文件、包裹或貨物,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取件 銷售額,如取得外匯,核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惟該內陸取件勞務如未取得外匯者,尚無 前開零稅率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貴公司代客運送進口之戶到戶快遞文件 、包裹或貨物,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送件勞務銷售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 政部85.12.5.臺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二六0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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