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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校
區以外屬該財團財人所有之員工宿舍,應屬校舍之一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6.2.20.臺財稅字第8506734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2月20日
主旨: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校
區以外屬該財團財人所有之員工宿舍,應屬校舍之一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85私大協字第0二五號函辦理
。
二、本案經函准教育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臺(85)
高(三)字第八五0九0四七二號函,略以:按私立學校校區外員工宿舍於辦妥財團
法人變更登記後,即屬法人所有,亦為校舍之一部分......。準此,校區以外之員工
宿舍既為「校舍」之一,其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自應予免
徵房屋稅。三、本部分57臺財稅發第九七一九號令,有關校區以外之員工宿舍,仍應
依法課徵房屋稅之規定,停止適用。
四、副本抄送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有關減免地價稅部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須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管理辦法之員生宿舍,始得全
免。關於訂定「私立學校員生宿舍管理辦理」乙節,本部已依 貴會之請,於八十五
年八月三十日以臺財稅字第八五0五一七0三七號函請教育部卓處逕復。(財政部86
.2.20.臺財稅字第八五0六七三四五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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