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信機房及無線通信基地臺用地無工業用地稅率之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6.03.17. 臺財稅字第8618887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17日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建築物申請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減半徵收房 屋稅,須以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限。本案經函准經濟部86/02/25經 (八六)工字第86002621號函略以:××電信公司所有之電信機房(及無線電通信基地臺) 不符「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二條「工廠」定義。準此,本案土地既非工業用地,地上房屋 亦非直接供生產使用之工廠,自無按千分之十稅率(不累進)計徵地價稅及減半課徵房屋稅 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6.03.17. 臺財稅字第八六一八八八七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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