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外銷貨物者,可持憑該從事快遞業務之營業人依說明二所 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6.05.20. 臺財稅字第86189507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5月20日
    主旨:營業人委託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外銷貨物者,可持憑該 從事快遞業務之營業人依說明二所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之證明文件,以資簡化。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八款及本部賦稅革新小組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委員會 讓審議通過之「改進統一發票之管理制度」研究報告改進建議事項辦理。 二、營業人取具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所出具受託運送貨物出口 之國際包裹執據,其載有寄件人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 及其價值之金額者,得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 86.05.20. 臺財稅字第八六一八九五0七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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