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請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之法律事務所或律師 ,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7.7.23.臺財稅字第8719545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23日
    主旨: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請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之法律事務所或律 師,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尚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 十九條規定之適用應免予扣繳所得稅。請 查照。 說明:依據臺北市國稅局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86)財北國稅審貳字第八六0五九三四三 號函辦理。(財政部87.7.23.臺財稅字第八七一九五四五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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