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地保留地徵免土地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7.12.23. 臺財稅字第8719812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2月23日
    主旨:有關山地保留地徵免土地賦稅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 二、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會商並獲致結 論:「一、山地保留地之權屬為國有,如未放租無收益,依國有財產法第八條之規定 應免徵土地稅。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三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二十一條)亦 有未放租、放領之公有山坡地免徵賦稅之規定,自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二、原住 民登記耕作權、地上權之山地保留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應自有收益 之日起免徵田賦八年,不適用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惟原住民係在七十一 年開始恢復課稅,關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四條免徵田賦八年之起算,應自原住民恢 復課稅年度起算。」(財政部 87.12.23. 臺財稅字第八七一九八一二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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