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之廠房可溯自取工廠登記證課徵房屋稅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8.1.7. 臺財稅字第88189437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月7日
    主旨: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座落○○工業區之廠房,可否溯自取得工廠登記證時按營 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一案。 說明: 二、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 屋,減半課徵房屋稅。又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 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用 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本案主旨所述房屋,房屋所有人如能提示其為合法登記之工廠, 且係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有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據以追溯查明其使用情形,准 追溯自取得工廠登記證時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三、本部71.9.9臺財稅第三六七一二號函停止適用。(財政部 88.1.7.臺財稅字第八八一 八九四三七八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