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稅娛樂稅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8.3.17. 臺財稅字第8819060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3月17日
    主旨:檢送本部「研商房屋稅、娛樂稅開徵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事宜」會議紀錄一份,請 查照轉知。(財政部88.3.17.臺財稅字第八八一九0六0三一號函) 附件:財政部「研商房屋稅、娛樂稅開徵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事宜」會議紀錄 會商結論: 一、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及娛樂稅原附加之教育捐或教育經費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 八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修正後,已無附加之法律依據。 二、娛樂稅應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其屬自動報繳之娛樂之 娛樂業,稽徵機關應通知代徵人,自即日起不再附加,已附加部分仍應依規定報繳, 惟溢繳部分,由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依法予以退還。其屬查定課徵之娛樂業 ,請財稅資料中心立即配合修訂程式,自三月份起列印之繳款書不再附加(如繳款書 無法如期列印送達,應改訂繳納期限),代徵人如申請退還二月份附加之教育捐或教 育經費,稽徵機關應依法予以退還。 三、八十八年度房屋稅將於八十八年五月開徵,因稽徵機關行使徵收權時,已無附加教育 捐或教育經費之法律依據,是以,八十八年度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定期開徵部分,不 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至隨補徵案件部分,於補徵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稅 額時,仍應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之稅額則不再附加。另請 財稅資料中心儘速配合修正相關程式,如有困難,由稽徵機關業務單位以人工方式處 理。 四、因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致地方政府經費不足部分,由國庫署或教育部另行召 集會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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